《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日刊登第16/2019号法律《提供塑料袋》,法律将于今年11月18日起正式生效(即法律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法律订定在零售行为中提供塑料袋的,以减少塑料袋对造成的负面影响。局将加强相关宣传工作,以配律的实施。
法律订明在零售行为中,须就每个所提供的塑料袋收取稍后由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金额,以下两种情况则豁免收费:一、未事先包装的食品或药品;二、机场禁区受携带手提行李安全的货品。环保局具职权监察法律的遵守情况,包括可查核向他人提供塑料袋倘有的收费记录数据。
处罚方面,若零售业场所未有依法就提供塑料袋收取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金额,则按每一塑料袋科处澳门币一千元澳门币一万元。
环保局近年已积极开展多项提升减塑意识的工作,在法律生效前亦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希望市民培养自备购物袋,以共同营造社会的减塑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