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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振业胶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阿仁 日期:2018-12-27 2:01:38 信息来源:

  梦见找不到回家的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0号】。

  2018年5月9日,深圳市振业胶袋有限公司持87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线型低密度LLDPE塑胶粒聚乙烯12600千克,商品编号

  :3901402000,2、线型低密度LLDPE塑胶粒聚乙烯11900千克,商品编号:3901402000,由粤ZSW0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1、初级形状的低密度聚乙烯、线、不同原料或不同批次产生的不同颜色聚乙烯颗粒混装11900千克,商品编号:39151000,属于我国目前进口的固体废物,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凭单、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化验鉴定证书、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检验证书、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www.hengpun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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