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展业胶袋经营部诉被告万有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11202号民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万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展业胶袋经营部支付加工承揽款422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2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万有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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