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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布吉海关关于深圳市鑫南光胶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布关缉字[2017

作者:阿仁 日期:2017-10-14 23:12:02 信息来源:

  2017年5月25日,沙湾海关对当事人实施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期间,截止2017年5月25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涉及保税料件备案序号2 PE塑胶粒(聚乙烯)12155.15千克,货物价值人民币13.25万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手册、进出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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