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铭亮塑料胶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粤0113民初1145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材料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83045元及利息(以83045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铭亮塑料胶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粤0113民初1145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材料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83045元及利息(以83045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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