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食品胶膜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的。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陈述。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落实整改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门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用途:环保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测试我的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