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6日拉萨市人民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治理,防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污染,和改善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市和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湖南幼师摸鸟门励。
(一)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封存生产设备,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予以,暂扣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市区内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市区外的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三)各类市场、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未加强管理致使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经营场所销售、使用的,予以,责令管理单位收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区内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市区外的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