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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阿仁 日期:2018-8-20 1:25:50 信息来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实习生/周媚燕 通讯员/杜楠)继今年6月6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后,佛山“酱油门”事件的另一件刑事案昨日在高明法院开庭审理,威极公司、公司厂长、个体经营者何某文三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法院。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公诉机关,2010年9月20日,关某灵(另案处理)以关某馨名义与梁某昭(另案处理)入股威极公司,关某馨挂名该公司代表人。2010年10月26日,关某灵继续以关某馨的名义与梁某昭控股威极公司。直至2012年4月26日,关某灵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梁某昭的妻子卢某英。在关某灵、梁某昭控股威极公司期间,关某灵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包括采购、财务、生产和销售;梁某昭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

  2010年10月份,关某灵与个体经营者何某文达成协议,约定由威极公司以每立方100元的价格向何某文购买工业盐水,以月结方式结算盐水货款,后期盐水实际结算单价为每立方95元。

  随后,何某文分别以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锦冠五金塑料制品厂、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辉豪胶袋厂和佛山市博意达针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广东省三水盐矿联合开发公司购进工业盐水。

  至2012年3月底,威极公司共向何某文采购了约6886.976立方的工业盐水用于生产酱油,并付清货款68.86976万元。被告人陈某华作为威极公司负责管理生产的厂长,明知工业盐水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然按照关某灵的要求多次与何某文联系采购工业盐水用于生产酱油。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威极公司使用工业盐水生产的酱油成品的销售金额为5850262.79元。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曾担任出纳的员工崔某华出庭担任威极公司的诉讼代表。崔某华在法庭上称自己2010年11月开始入职威极公司,在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但对该厂生产产品的流程,谁负责整个生产流程,谁最清楚该公司生产时盐水的标准,在与何某文购买工业盐水的工程中是否写收据,黄菊事件内幕收费中是否含有运费等关键问题表示不清楚。

  在下午的庭审中,威极公司的诉讼代表更换成一名女性股东,该女股东占威极公司50.74%的股份,但同样表示对具体情况不了解。

  在昨日的庭审中,三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表示。被告人威极公司厂长陈某华承认,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调味品,最后也能够符合国家标准,而工业盐水的价格比食用盐低了很多,这才铤而走险。

  与此同时,威极公司的人辩称,执法部门多次对问题酱油进行检测,结果的确是“符合国家标准”。今年4月19日,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威极酱油”仅显示盐水的含盐量超标,但不能认定为“井矿卤水”(即工业盐水);5月11日,对威极公司查封的成品酱油检验结果也显示“该批次产品未发现问题”。

  对此公诉人称,工业用盐中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主要用于染料、医药、印染、漂白等方面,由于有增色、抑菌防腐作用,因此,即使生产出来的食品没有超标,也违反国家。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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