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榕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洪峻杰、刘子秋、谭曲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榕胶袋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峻杰、刘子秋、谭曲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3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