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乡一企业不让春节期间滞留在中山的工人进入厂区内的宿舍,为什么企业要“防火防盗防工人”?有企业主表示,担心工人在厂区“出事”后,工厂要承担责任。俗话说:“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员工非工作时间在厂区内出事,责任该由谁负?
2007年11月30日凌晨,港口镇章泽天高考成绩石特工业区某印刷厂发生一起案。被害人小郑今年25岁,此前被同事韦某怀疑偷了其手机 ,因此遭到韦某的怨恨。当日凌晨,趁小邓熟睡之际,韦某地将其。事发后,韦某到门自首。
儿子在工厂宿舍内无故被杀,小郑的家人认为,厂方在宿舍管理上存在,因此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厂方则认为,小郑的死亡与宿舍管理没有关系,并且实施的是韦某,应由韦某承担赔偿责任。小郑的家人一时情绪激动,曾采取拉厂方电闸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厂方的生产。无奈之下,厂方只好报警。
后经港口司法所调解, 厂方出于宿舍管理上的漏洞和上的责任,同意一次性补偿4万元给死者家属,自此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国融律师事务所的成冬红律师认为,该员工被害,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侵权人是者韦某,公司与韦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因此,公司可不必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去年4月4日,蒋某和张某在宿舍和工友赌博,因发生口角,被工友用敲碎的啤酒瓶插伤面腮、鼻梁、手、脚等多处部位,后送医院缝了几十针,伤人者随后逃跑,一直未能归案。
受伤后,两人自行借钱完成前期治疗,但由于医药费已经用完,医院不再给他们提供治疗,于是他们向所在企业求助。但企业以“非因工受伤”为由,不给医疗补助。随后他们又去找,表示,已经立案对伤人者进行追捕,自己没有追讨经济方面的。
律师点评:成冬红律师认为,本案与案例一有相似之处,蒋某和张某在与工友打架斗殴中受伤,属于一般民事侵权,应当找打伤他们的工友赔偿其医疗费。但蒋某与张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因此蒋某和张某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其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80%。
去年一天,工人田某在宿舍突然倒地,虽然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家属认为,他是在单位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点评:成冬红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员工是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在职工宿舍内,但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但依照有关应当给死者家属一定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
2004年1月25日,春节留守中山某企业的刘仲星和他的朋友赵彦,被一台安装不合格的热水器夺走了年轻的生命。
刘仲星在胶袋厂一做就是三年,却从未与厂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亦未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2004年春节将至,工厂于1月16日开始放假。考虑到春运期间车费上涨得厉害,为了节省开支,刘仲星决定不回家过年,假期就住在厂房后的员工宿舍。老板得知刘仲星与另外两名员工放假不回家,就买了些油、米等生活用品送过来,叫他们留在中山过年,临走时,把宿舍旁边铁皮厨房的钥匙交给刘仲星,还给了62元买煤气。
刘仲星的朋友赵彦是个孤儿,春节前来中山找工作,借住在刘仲星的宿舍。1月25日,天气较冷,两人一起来到厨房间的淋浴房洗澡,谁知这一去竟永远与亲人两隔了。后经鉴定,两名死者是洗澡时死于煤气中毒,中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是工厂安装的热水器没有通风设施,使用不安全,导致两人中毒的。
最终法院判处企业负70%的责任,因为两死者也没注意开窗保持空气流通,负有30%的责任。老板须向刘仲星父母赔偿17.9万余元,并支付损害抚慰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 ,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成冬红律师认为,由于热水器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冬季时常发生。 从致害原因来讲,一是一氧化碳产生的原因,包括热水器、减压阀门及燃气的质量是否合格、热水器的安装是否规范;二是使用者是否合理使用。本案中,工厂提供的热水器安装不合格是致害原因,而死者使用时没有按安全合理使用,自身也存在,因此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工厂提供给员工的设施是免费的,但是否免费并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在许多制造业企业,由于工人众多,大多数企业都为员工提供了住宿。但因为各种意外和原因,员工在宿舍可能会发生各种事故。
去年一工人在工厂宿舍睡觉,因为没有护栏,半夜侧身从摔下,造成;去 年4月,我市某工厂宿舍,韩某和厂外人员发生矛盾,对方聘请外来人员冲入公司宿舍将韩某砍伤等。
在企业、受者、事故肇事者三方中,企业的力量最为强大,因此受到的一方,在寻求赔偿时,往往“咬住企业不放松”,理由是:“我是在厂区里发生的事故,企业能不负责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工人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出现伤残或死亡,其整个家庭就因此失去支柱,生活陷入困境,继而做出过激的行为,产生新的,如案例一中的家属;企业主也会在“到底要负法律责任还是只需发扬,甚至完全可以置身事外”的迷茫中,备受。
对于在工厂宿舍内发生的各类案件,成冬红律师认为,在非工作时间内,工人之间发生私人矛盾致伤,责任由直接致害人承担。如果在工作时间工发生私人矛盾斗殴、或者由同事嬉闹致伤、,均不能认定为工伤,侵权责任由直接致害人承担。
若在宿舍里遭到偷盗、打劫,责任由直接致害人承担,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对员工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对员工人身的安全保障也没有义务(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除外)。
对使用厂区生活设备致伤的案件,要看厂方是否存在,如果厂方提供的生活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是不合格设备,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由侵权人(直接致害人)承担,在多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致使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由多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当享有获得企业帮助的。如果发生同企业无关的民事侵权纠纷,员工可以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是死亡的,家属可以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中第十条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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